为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市场监管总局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编制了《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其中包括《水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
该实施细则明确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得少于16kg,将样品均分为两份,每份至少8kg,其中一份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为备用样品。
该实施细则依据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GB/T3183-2017砌筑水泥、GB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31893-2015水泥中水溶性铬(Ⅵ)的限量及测定方法、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等。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同时明确,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