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1月19日发布《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提出推动实施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取得明显进展,力争5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区域内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
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产环节(破碎、粉磨、配料、熟料煅烧、烘干、协同处置等,以及原燃料和产品储存运输)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其中,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要求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
《意见》强调,水泥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水泥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对实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鼓励银行机构给予水泥企业信贷支持用于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改造,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形成正向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