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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出细则:垄断性并购须申报
阅读次数:1876 添加时间:2010/7/27 发布: 管理员
8月4日,国务院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所谓经营者集中,主要是指市场上存在的较大企业通过并购等方式导致市场上竞争者减少的行为。

    业内人士指出,该《规定》是自8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经济宪法”——《反垄断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反垄断法》规定,对经营者集中实施事前强制申报制度,具体的申报标准,由国务院制定。在8月1日该法生效后,业界普遍期待着对这个标准的明确。

    《规定》明确指出,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规定》还指出,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低于瑞士、阿根廷等国家的申报标准,高于德国 (其全球营业额和境内营业额标准分别是10亿德国马克和5000万德国马克)、法国(其全球营业额和境内营业额标准分别是1.5亿欧元和5000万欧元)、日本(其境内营业额标准是一家达到100亿日元,另一家达到10亿日元)等国家的申报标准。这与我国市场容量较大、企业数量多的情况是相符的。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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