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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规范电力需求侧管理
阅读次数:1755 添加时间:2010/11/16 发布: 管理员
   日前,发展改革委、电监会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针对电力需求侧提出了十六项定性或定量的管理和激励措施,其中提到“将推动并完善峰谷电价制度,鼓励低谷蓄能”等,《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提出,将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季节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制度,支持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分析人士表示,这意味着我国现行的计划性的电价形成机制可能有望借机实现多元化变革。

  《办法》明确,发改委负责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电网企业是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重要的实施主体,自行开展工作并为其他各方提供便利条件。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将参与制定当地电网企业的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并加强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低于有关电网企业售电营业区内上年售电量的0.3%、最大用电负荷的0.3%,电网企业可以通过自行组织实施或购买服务实现。电网企业还应该通过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展负荷监测和控制。

  此外,电力需求侧管理所需资金来源于电价外附加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差别电价收入、其他财政预算安排等。

  电力专家指出,加强对电力需求侧的管理将引导居民或工业节约用电,《办法》制定的目的在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据了解,该《办法》是继2004年发改委联合电监会印发《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意见》后,我国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方面又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这意味着节能减排战略将从电力需求侧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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