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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原[2009] 222号 《关于报送水泥和平板玻璃淘汰落后产能2009年计划及三年计划的通知》
阅读次数:1724 添加时间:2010/7/27 发布: 管理员

关于报送水泥和平板玻璃淘汰落后产能
2009年计划及三年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规定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水泥和平板玻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现就报送水泥和平板玻璃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规定,抓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确保完成通知所提出的“十一五”时期水泥和平板玻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对应予年度淘汰的落后企业(生产线)名单,各地要及时在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按照国发[2009]38号文件规定,各地要抓紧制定三年内彻底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要求的水泥和“平拉法”(合格法)平板玻璃落后产能时间表。为此,请各地按要求(详见附件)填报三年淘汰计划,并于11月底前报我部。

    三、为便于我部统一公布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指标,请你们根据前期工作基础填报《2009年全国淘汰水泥、平板玻璃落后产能计划表》,于10月30日前报送我们。逾期不报的,我们将根据情况直接下达淘汰指标,并据此作为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

    四、淘汰落后产能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非常强、难度非常大的工作,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地方政府安排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同级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作用,并将牵头单位的分工处室和具体联系人告我部原材料司。

    联系人:高秀英、黄瑜
    电  话:010-68205579、68205580
    E-mail:gxbjcc@163.com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表

          1.2009年全国水泥、平板玻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泥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计划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板玻璃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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